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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建建管〔2015〕363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2015〕10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取消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以下简称“一体化资质”)的后续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苏州一级建造师培训

  一、自2015年7月31日17时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受理4个一体化资质的延续申请。

  二、已取得一体化资质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可按《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分别申请换发相应等级和类别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换证不考核企业业绩。

  建筑装饰装修一体化三级资质证书可申请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换证。

  三、企业申请换证,须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审批权限分别一次性提出换证申请,未申请换证的资质按自动放弃处理。

  具有其他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也可与其它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一并进行。

  四、企业申请换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需登录“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按照建筑业企业换证的要求,填报相关信息。

  五、企业申请换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须按有关要求提交申请(见附件2)。换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企业应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江苏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苏建科〔2013〕623号)的要求,及时填报相关信息。——苏州一级建造师培训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换证后企业的动态监管。对不符合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三个月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撤回其相关资质(甲级工程设计资质,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回)。

  七、各地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建筑节能与科研设计处、行政审批办公室联系。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处025-51868628,建筑节能与科研设计处025-51868833,行政审批办公室025-51868202。

  附件:——苏州一级建造师培训

  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2015〕102号)

  2、一体化资质企业申请换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有关要求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7月29日

附件:建市(2015)102号
附件:一体化资质企业申请换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有关要求
附件:苏建建管(2015)3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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