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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工程造价员职业技能竞赛苏州市选拔赛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江苏省工程造价员职业技能竞赛

  苏州市选拔赛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职工劳动竞赛活动领导小组印发的《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程造价员职业技能竞赛实施方案》(苏建竞〔2015〕8号)、《2015年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工程造价员职业技能竞赛规程》(苏建竞〔2015〕11号)和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的《关于转发“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程造价员职业技能竞赛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建函政〔2015〕100号)的文件精神要求,为了做好江苏省工程造价员职业技能竞赛苏州市选拔赛工作,规范竞赛程序,明确竞赛事项,现对有关竞赛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苏州扬帆教育

  一、竞赛内容和作业

  1、竞赛范围。参赛选手以手工作业的方式,在规定时间内独立进行工程造价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定额问题的解答和计量计价技术问题的分析和解答,按项目图纸进行工程量计算和定额套用。

  2、竞赛内容。技能竞赛全面考核选手的综合技能,内容包括:理论(选择题、判断题),土建工程(含钢筋算量、模板算量),装饰工程(地面、吊顶、墙裙等),安装工程(水、电等)。

  理论知识竞赛以试卷的形式下达,手工算量计价竞赛以项目任务书、施工图形式下达。

  3、竞赛时间。竞赛分为两个时间阶段进行。第一时段进行理论竞赛。理论竞赛采取闭卷形式,赛时60分钟,参赛选手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答题并交卷。第二时段进行算量计价竞赛。算量计价竞赛采取开卷形式,赛时300分钟。参赛选手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指定项目的图纸阅读,独立完成有关竞赛内容的计量计价,定额套用,并交编制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清单和工程造价计算书。——苏州造价员培训

  二、竞赛工具和资料

  1、选手参赛应自备铅笔、钢笔、橡皮、修改液,计算器,比例尺、直尺,规范、标准、定额资料和工具书。

  2、电脑、手机和其它无线通信设备不得带入竞赛场地。

  3、适用规范、标准、定额资料名称:

  (1)《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

  (4)《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6-2013);

  (5)《混凝土结构施工平面整体表示方法制图规则和构造详图》(11G101-1、11G101-2、11G101-3);

  (6)《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

  (7)《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第四、九、十、十一册;

  (8)《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

  三、竞赛时间、地点安排及入场要求

  1、江苏省工程造价员职业技能竞赛苏州市选拔赛定于2015年8月25日举行,竞赛时间安排如下:

  理 论 竞 赛: 参赛选手进场时间:9:15

  竞赛时间:9:30-10:30

  算量计价竞赛:参赛选手进场时间:11:30

  竞赛时间:12:00-17:00

  午 餐 时 间:10:30-11:30,安排统一就餐。因竞赛时间较长,请参赛选手自备水、饮料和适量补给食品。

  2、竞赛地点。苏州建设交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地址:吴中区吴中大道苏州国际教育园南区智能大道108号。

  3、入场要求。参赛选手必须持 “选手准考证”和“个人身份证”进入竞赛场地,按指定考场和座位号参加竞赛。

  4、准考证领取。请参赛选手个人或单位于2015年8月19日—21日(9:00—16:30)凭准考证序号到苏州市工程造价协会领取。——苏州造价员培训

  四、成绩评定方法和分值比例

  1、选手成绩评定。竞赛对参赛选手的答题、算量过程、算量结果、计价过程、计价结果、规范标准应用、定额套用的完整性、准确性、正确性,比对标准答案进行评判、给分,并复核、登分。

  2、竞赛分值和比例。选手参加竞赛的个人总成绩为150分,各部分的基本分值和占总分的比例为:

  理论考核30分,占总分20%;

  清单编制60分,占总分40%;

  清单计价60分,占总分40%。

  3、选手成绩排名。理论竞赛和算量计价竞赛分别计分,其中理论竞赛合格线18分,算量计价竞赛合格线72分。参赛选手理论竞赛成绩和算量计价竞赛成绩均为合格的,其总成绩方可纳入选手排名。

  选手竞赛成绩相同时,按作业用时少的排在前。

  五、违规行为处理和扣分

  选手应遵守规定,服从裁判。选手欲离开作业位或提问,应举手报告,并经监考人员同意。有下列情形的,对选手作出处理:

  (1)未按规定时间进入竞赛现场,迟到时间超过15

  分钟的,按选手弃权处理。

  (2)在竞赛过程中未举手报告,或报告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座位的,扣罚成绩2分;擅自离开座位走出竞赛场地的,扣罚成绩5分。

  (3)在竞赛作业过程中,大声喧哗、与他人讲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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