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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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5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及《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等规定要求,我省2015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延续注册的范围
注册有效期到2015年12月31日的注册造价工程师。
二、延续注册的申报方式和程序
1.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采取网上申请和书面资料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请人需在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系统”)和“江苏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中同时申报、上报。
2.申请人将书面资料报单位所在市级造价管理机构。市级造价管理机构核对书面资料是否齐全,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按附件1、2分类汇总,同时在省系统中签署核对意见。市级造价管理按规定时间上报汇总表格。
3.省窗口对申请人的网上申请和数据进行初审,并将审核合格人员的相关数据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后,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向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发放《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延续贴,执业印章由印章制作厂邮寄到各市各市造价管理机构。
补正材料要求、初审结果、证章发放情况等信息均在省系统首页“申请事项查询”中随时查询。如需补正材料的,请务必按照要求及时补正,未补正的届时按不合格处理。
三、延续注册的材料要求
1.《申请表》;
2.《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聘期至少至2016年3月)原件及复印件;
4.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012年—2015年120个学时);
5.近三个月社保证明和人事档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各项按序装订,《申请表》为原件,其它为复印件(市级造价管理机构将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还给申请人)。
以下情况需重新打印新注册证书:
注册证书遗失的人员。请同时在省级报纸申明遗失,并提交报纸原件(报纸原件需上报至省窗口)。
重新打印新注册证书请提交一张两寸免冠照片(注明姓名和单位)。
四、延续注册的办理时间
1.申请人于2015年11月4日—11月19日申报网上延续注册数据及书面资料;
2.2015年11月20日-11月30日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对上报资料进行核对并汇总。2015年12月4日前将汇总表等上报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综合便民服务中心执业资格注册窗口。
五、其他有关事项
印章制作费请各市代收汇总直接交或汇至印章制作厂(16元/枚)。开户名称:安达电脑印章有限公司,银行账号:3201110101201000062288, 开户行: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桥北支行。
联系人:张成
联系电话:025-51868919
材料报送地点: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南京市江东北路289号银城广场A座8楼)
用户使用手册请到省系统首页“用户登录”区下方点击“注册用户操作手册”下载。
部系统技术支持电话:010-82336666
省系统技术支持电话:025-51868276。
附件:
1、 市2015年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汇总表
2、 市2015年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换新证)人员汇总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1月5日
| 附件: | |||
| 附件二.doc | 附件一.doc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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